八年级下册的政治历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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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下册的政治历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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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下册的政治历史提纲
考点17.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八下第六课57)
一、受教育权利:所谓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二、教育及其作用:①教育: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②教育的作用:对个人的作用:就个人的成长而言,教育改变命运.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教育对人们一生的成长至关重要,为人们的幸福生活奠基.一方面,教育让人们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自己,从而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唤醒潜力,发展才智,才能摆脱愚昧,增长才干,丰富人生,享受现代文明,在职业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成功.因此,就个人的成长而言,教育改变命运;对国家的作用: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物质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每个公民只有通过接受教育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提高技术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为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振兴多做贡献.因此对国家、民族来说,教育成就未来.
三、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①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从个人的角度讲,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因此,就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能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所以,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四、九年义务教育及特征:(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义务教育的主要特征:①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②具有普遍性,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③具有免费性,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免收学费.
五、维护受教育的权利: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者诉讼方式来维护.非诉讼方式:寻求学校老师的帮助;寻求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帮助;寻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者妇联帮助;寻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帮助;与当事人协商、和解;由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等等.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珍惜受教育机会,履行受教育义务:初中阶段正是人的身心和智能发展最为迅速、最为显著的时期,也是我们掌握知识塑造自己的黄金时期.我们一定要珍惜受教育的机会,自觉履行义务教育阶段最基本的三项义务:①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②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③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考点18.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的生命与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八下第三课23)
一、人格权: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①人身自由权利: 是指公民的身体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参与国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项自由和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②公民生命健康权:公民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人格权中的首位,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①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人身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等.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②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洽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③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④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四、积极行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①积极行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生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和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休,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②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伤害他人就是伤害自己.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让我们牢记:“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荣.”我们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远离矛盾,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五、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①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人格权中的首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②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怎样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 ①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②当我们的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确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可以打" 110"电话报警,也可以直接到附近的公安部门向公安人员求救,或通知家长、朋友向社会求救.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③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这不仅是道德对我们的要求,更是法律对我们的要求.
七、我国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规定:我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邢法》、《宪法》《人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禁止非法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考点19.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八下第四课33,第五课45)
一、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和他尊两个方面.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法律规定人格尊严不可侮辱,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要自觉尊重他人,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二、公民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②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③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权(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
三、为什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其表现是什么?原因是:①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人们对待未成年人往往不像对待成年人那么注意礼貌和尊重,侵害未成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时有发生.②人格尊严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其精神健康将受到巨大的损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的表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为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实施细则都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怎样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①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比如,我们可以视受伤害的程度,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严重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②我们也要自觉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应取笑别人的外貌、衣着、说话方式和动作,不应给他人取侮辱性绰号,更不能歧视身体或智力上有缺陷的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文明的人所应具备的素质.
五、公民的肖像权 ①肖像是指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为了保护公民的肖像不被丑化或非法利用,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②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相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权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③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④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愈,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例如: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否则构成侵权.此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六、公民的名誉权 名誉就是一个人的名声,是社会成员对某个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每个人一生都处在这种评价中,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侵害时,依法迫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污物等,都属于侮辱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凡此种种,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公民的荣誉权 ①荣誉是国家、社会、组织授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劳动模范”“三好学生”等,属于一种精神鼓励.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此外,对获得荣誉的人进行挖苦、讽刺也是不允许的.③荣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荣誉权主要表现为荣誉利益支配权和荣誉维护权;④良好荣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⑤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荣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荣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荣誉受到
侵害时,依法迫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八、公民的姓名权 ①姓名作为将人区分开来的文字符号,包括正式姓名、笔名、曾用名、艺名等,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②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③侵犯公民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
自己的身价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④尊重他人姓名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考点20.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能够自觉的尊重别人的隐私.(八下第五课45)
一、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个人隐私权 ①个人隐私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具体包括: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②个人隐私权也叫个人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希望隐瞒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别人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利,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隐私权赋予公民对其个人秘密的自由决定权,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③隐私权的主要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隐私权保护公民的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公民的住宅属于个人的生活领地.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监听、监视,执法人员不得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查.个人信息保密权.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个人通信内容保密权.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自己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开.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住处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二、我国法律对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作了哪些规定? ①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把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②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也从不同的角度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邮政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阅他人信件;律师法规定:律师对于业务中接触到的个人隐私有保密的责任.③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三、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就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家长或老师未经同意就拆看信件、日记,虽然出于善意,但也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应加以反对和制止.
四、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尊严和地位的重要标志.
五、怎样自觉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 ①尊重个人隐私权包括尊重自己的隐私权和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尊重自己的隐私权就是对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不要到处宣扬.尊重个人隐私权,还包括运用法律制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包括: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不私闯他人住宅;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等.②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强化责任与信誉意识,依法律己.
六、依法维护隐私权 ①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精神痛苦的,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③正确处理自己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任何人都不得滥用权利,如果个人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政治生活有关,则不属于隐私,不受隐私权保护.④生活中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以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通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道听途说传播他人的隐私,非法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等.(出发点、性质、态度)
考点21、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能成果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八下第七课67)
一、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 公民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通过劳动和合法经营所积累的财富,包括公民的私人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是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
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①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或者持有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前提和基础.②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与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需要,或者获得一定的收益的权利.③收益权:是指所有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④处分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三、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①通过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最常见也是最普通的保护方法.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采取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方式予以保护.②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打击各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是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方法.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通常采用判处侵犯财产的罪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③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有权争议时、确认所有.当被侵占时,要求返还.当财产被损坏或灭失时,要求赔偿当被违法没收时,要求赔偿等.
四、公民继承财产的两种方法财产继承权: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专门规范财产继承的法律.②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人;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资料和文物;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股息、红利、房租等.③遗产继承方式(继承权实现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④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分配.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可以按照协商原则、照顾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来进行分配.⑤遗嘱继承(最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⑥遗嘱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第一,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并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遗嘱必须合法有效;第二,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⑦遗嘱继承中遗产的分配:在遗嘱继承中谁能接受遗产,接受的份额多少,是由立遗嘱人的意愿来确定的,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只有有效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特殊保护: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财产的所有权,是未成年人获得财产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如果我们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通过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按照法是程序来维护我们的财产权益.未成年人对于继承所获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通常这部分财产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管理,并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使用,不能随意处分.⑨公民将自己的财产待死后不留给亲属,而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行为称为遗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嘱中指定的遗产,不属于遗嘱继承,而属于遗产赠与.受遗赠人获得遗赠的遗产,同样受我国法律保护.
五、依法维护智力成果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公民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侵权方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诉诸法律寻求解决.
六、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受法律保护 ①智力成果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③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荣誉权不受侵犯.
考点22.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八下第八课85)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我国消费者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②我国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使用商品、接受的服务不能危害生命和财
二、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鉴别.
三、消费者维护权利的途径

初二下历史复习提纲
1.1949年9月,在北平召开的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决定了新中国的国家象征有:以五星红旗为国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以北平为首都并改名北京,采用公元纪年为纪年方法。在首都天安门建立一座人民英雄纪念碑。
2、国旗的象征意义是:红色象征革命,大五角星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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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下历史复习提纲
1.1949年9月,在北平召开的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决定了新中国的国家象征有:以五星红旗为国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以北平为首都并改名北京,采用公元纪年为纪年方法。在首都天安门建立一座人民英雄纪念碑。
2、国旗的象征意义是:红色象征革命,大五角星象征中国共产党,小五角星象征各行各业革命人民,小星围着大星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
3、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重要文件简称《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首次会议决定以“共同纲领”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
5.1949年10月1日,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开国大典,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历史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新纪元。从此,中国结束了一百多年来被侵略被奴役的屈辱历史,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内意义)
(2)新中国的成立,壮大了世界和平、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力量,鼓舞了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国际意义)
7.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标志着中国大陆获得统一。西藏和平解放的意义是:使祖国大陆获得了统一,实现了各族人民大团结。
8.1950年,中国出兵朝鲜的目的是: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抗美援朝的中国军队叫中国人民志愿军,总司令员是彭德怀。
9.因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发扬高度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所以被誉为“最可爱的人”。
10、1953年7月,美国被迫在停战协定上签字,抗美援朝战争胜利。
11. “土改”的原因是: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地主、富农凭借占有的土地,残酷剥削和压迫农民,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12.“土改”过程:①1950—1952年底,我国进行了土地改革,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②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13.土地改革的意义: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这使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14.50年代“土改”的特点:注意保存富农经济、在政治上中立富农。1942年“土改”保留地主土地所有制;1947年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
15. “一五计划”的时间是1953—1957年,“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初步基础;相应的发展交通运输业、轻工业、农业和商业;相应的培养建设人才。
16.通过“一五计划”,我国开始改变了工业落后的面貌,向社会主义工业化迈进。
17.1954年9月一届人大在北京召开,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部宪法成为我国有史以来真正反映人民利益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8.三大改造的实施办法:①农业、手工业实行合作化(即走集体化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②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由国家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按当时资本家的资本发给定息,实现了和平过渡,这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创造性政策)。
19.三大改造的时间是1953年—1956年。1956年底,国家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三大改造完成),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此,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0.三大改造的意义: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1.1956年,中共八大召开,这是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良好开端。大会指出当前党和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22、1958年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主要内容是: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  23.“左”的错误在全国各地严重泛滥开来的主要标志是: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左”错误的做法(或现象)有:“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24.“文化大革命”的起因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毛泽东错误的认为,党中央出了修正主义,党和国家面临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于是他决定发动“文化大革命”,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主义复辟, 25、文化大革命的领导机构是:“中央文革小组”  26.在文化大革命中,形成了两个反革命集团: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林彪反革命集团覆灭的标志是:九一三事件(1971年)。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覆灭(1976年),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  27.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思想界展开了一场大讨论。它的起因是:当时中共中央的主要领导人仍然坚持“左”的指导思想,提出“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即“两个凡是”的方针。②它的结果是得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③它的意义是:这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为以后的拨乱反正工作扫清了障碍,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打开改革开放新局面作好了思想准备。 28.1978年底,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的内容有:①思想上: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政治上: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③组织上:会议实际上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 29.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意义:是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它完成了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拨乱反正,是改革卡放的开端。从此,中国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30.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时期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 3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改革先从农村开始,在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5年起,改革也在城市全面展开,重点是国有企业的改革。 32.国企改革内容有:①把原来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②对国有企业实行政企分开,逐步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经营责任制;③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33.在大中型企业推行公司制、股份制;对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等多种形式。 3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外开放也开始起步,逐步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大致过程是:第一步,1980年,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建立四个经济特区。(后增设海南经济特区)第二步,建立广州、上海等14个沿海开放城市。第三步,建立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厦漳泉三角区、环渤海地区等沿海经济开放区,(后增设上海浦东开发区)第四部,内地。
35、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在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进行的,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上,邓小平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后逐步形成了邓小平理论。 36.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过程:①1982年,中共12大上,邓小平明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②1987年,中共13大上,他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③1992年,中共14大上,高度评价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④1997年,中共15大上,把邓小平理论写入了党章,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37、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四项基本原则”的原因:出现了资产阶级自由化问题。“四项基本原则”的四个“必须坚持”是: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 人民民主专政、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是我们的立国之本,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前提。 38、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间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并逐步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政策,后又实施西部大开发。 39、在国家的统一问题上,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成功解决了香港、澳门问题。1984年,中英两国正式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87年,中葡两国政府也签署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40、“一国两制”的含义: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国家里,以祖国统一为前提,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41、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历史意义:中国人民洗雪了百年国耻,标志我国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42、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了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方针:A. 建国初期:明确提出要解放台湾; B. 20世纪50 年代中期:确立了争取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的思想; C. 改革开放以后:确立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并形成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基本方针。1992年,台湾“海基会”和大陆“海协会”达成“九二共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1993年,两会举行“汪辜会谈”,两岸关系发展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4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支海军是——华东军区海军,目前,我国海军部队有:北海舰队、东海舰队和南海舰队。人民空军是在陆军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57年,中国开始组建战略导弹部队,战略导弹部队的主要任务是核反击。 44、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苏联是第一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 45、1953年,周恩来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原则。1954年。周恩来访问印度和缅甸时发表联合声明,双方一致同意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中印、中缅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是:在国际上产生深远影响,现在已经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46、1955年,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会议上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促进了会议的圆满成功。这是一次没有殖民主义参加的亚非国际会议,万隆会议的主题是:讨论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和亚非国家发展问题。 47、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中美关系出现了转机。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双方在上海签署了《中美联合公报》。1979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48、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恢复中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49、1972年,中日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50、2001年,我国在上海成功举办了中国迄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多边外交活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即APEC会议)。 5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主要有:1964年,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打破了帝国主义的核垄断;1966年,核导弹试验成功;1970年,我国用长征号运载火箭,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成为继苏联、美国、法国、日本之后。世界上第五个能独立发射人造地球卫星的国家;1999年,我国成功发射第一艘无人飞船“神舟一号”;1973年,我国水稻专家袁隆平在世界上首次培育成功被称为“东方魔稻”的籼型杂交水稻,提出了水稻杂交新理论,实现了水稻育种的历史性突破。袁隆平被国际农学界誉为“杂交水稻之父”。  52、为跟踪世界战略性高科技发展,我国提出了“863计划”,在《863计划纲要》里,选择发展的高科技领域有:生物技术、航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和海洋技术共八个领域。 53、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党和政府尤其重视基础教育的发展,198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到2000年,全国基本上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实施“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提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并要求实施素质教育。 54、1956年,中国在文学艺术方面提出了“百花开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文学艺术有了巨大发展。在体育事业上,从乒乓球队开始,中国的运动员走出国门,赢得了世界的瞻目;从射击运动起,中国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不断夺得金牌,连连刷新世界纪录。1990年,中国首次成功地举办了亚洲运动会,2008年,中国将举办世界奥林匹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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