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留置权 什么意思?求答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5 12:50:06
质权 留置权 什么意思?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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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留置权 什么意思?求答案
质权与留置权相比较而言,有很多相同之处:
二者均为担保物权,其目的都在于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可就标的物受偿
二者都必须占有标的物,且以所占有的动产为限,不及于不动产.
二者均以丧失占有作为消灭的原因之一,但是质权人如能请求返还占有的则不消灭.
然而,尽管质权与留置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大的差异: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按照《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